勝有冷凍餐飲設備退貨實施辦法
1. 本公司所代理的各項進口產品皆為營業用或專業的施工機具。並非為一般家庭消費者為使用對象,故無法與一般電視購物台、網路購物及大賣場所推薦的產品享有所謂的「7日或7日以上的免費鑑賞期」;並且本產品係因 貴戶實際試用而為之買賣行為,故此買賣條件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,無法以收到商品後七日內退回而解除買賣契約。以上請特予察明及注意。
2. 在決定購買時,請詳細考慮該機器的性能、型號及價格,並確定正為您所需的機型,避免事後的反悔行為。
3. 在購買本機器後,如因其他變故欲退還本機時的退貨實施細則如下:
A. 若您為親自來本公司購買的用戶,需負擔產品的折舊及再整理費用如下:
購買日期後之一星期內(以出貨單上日期為準):用戶只能退回購買金額的四分之三。
若未超過兩星期內,則退回購買金額的三分之二。
若購買已超過一個月,則無法給予以退貨處理。
B. 若本公司的營業或技術人員攜帶機器至 貴處後,才完成購買程序時,尚需負擔該人員的服務費,其費用如下:
桃園地區以北,基隆以南,服務費:$3,000元/次
台中地區以北,桃園以南,服務費:$2,000元/次
屏東地區以北,台中以南,服務費:$5,000元/次
若所使用的機器在40kg以上,則服務費需再加計。
C. 若購買機器只由貨運公司或快遞公司運送時,則尚需負擔來回兩次之實際運費。
4. 用戶在退回該機器,機器內的原有配件不得短少,所有零件不得損壞,且機器外包裝(紙箱、鐵盒等)均需齊全,否則將視實際短少(例如:箱子已丟棄、箱內附件有遺失等)或損壞情形予以要求用戶補償其金額;倘若機器已損傷至無法恢復原狀時,則不給予退回。
此 致
各 用 戶
勝有冷凍餐飲設備食品機械廠
民國 年 月 日